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
截止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,我县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、其它经营单位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(以下统称企业,名单附后),尚未办理2007年度企业年检。在我局责令限期接受2007年度年检的期限内仍未办理企业年检,其行为已经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四条规定。现根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公告。各未检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补办2007年度企业年检,并接受处罚。对逾期仍不办理企业年检的企业,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
二00八年九月一日